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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湖罗路加气站相关资产)

· 2024-06-19
  • 转让方承诺
  • 资产公告信息
  • 标的基本信息
  • 转让方简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山东省淄博市湖罗路加气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等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设备品种:
  • 专用设备
  • 名称:
  • 天然气压缩机、湖罗路加气站工艺管道设备等机器设备(详见公示附件)
  • 设备存放地理位置:
  • 山东淄博
  • 规格型号:
  • 详见公示附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42
  • 资产类别:
  • 其他
  • 品牌:
  • 湖罗路加气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无产证)
  • 规格型号:
  • (详见公示附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9
标的基本信息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根据天兴评报字[2021]第1390号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四)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湖罗路加气站房屋及构筑物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湖罗路岳店村,所占用的土地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土地。该土地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分别与山东铝业有限公司和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通过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取得。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五)根据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山东铝业公司签订的《场地院落使用协议》所附权利证书可知:土地坐落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湖罗路岳店村;证载权利编号为淄国用(2004)第A00355号;证载权利人为山东铝业公司;证载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授权经营;使用权面积为7976.5㎡。其中出租给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场地使用面积为1425㎡,根据《场地院落使用协议》的约定土地院落的使用用途仅限于加气站建设与经营,土地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22年12月,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同山东铝业公司就该宗地续签了《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年租金为4万元/年,此外双方约定宗地用途为加汽、加油站。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六)根据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可知,证载土地使用者为南定镇岳店村委会(农机站);
    土地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湖罗路岳店村;土地类别为农机服务业;用途为农机站(已拆除);证载面积为1,629.51㎡。其中租赁给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土地面积为1,629.51㎡,土地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3日至2031年6月2日止,一年租金为11190元,租金支付按照先付款后使用的方式,于每年5月支付下年租金。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或合同终止时,由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自行处置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租赁期间自行建造的房屋、设备等资产,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不得干预。
    此外根据租赁合同的第六条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若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有意续租,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租,双方续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本次评估假定该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能够正常续租。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此外由于《场地租赁合同》未约定土地的使用用途,本次评估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考虑,再次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七)由于淄博华润燃气湖罗路加气站房屋及构筑物所占土地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租赁的土地,地上房屋建筑物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出具产权承诺说明,承诺该土地的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权归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所有,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独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具体房屋建筑物及主要构筑物资产详见公示附件
    (八)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产所占土地为租赁土地,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拟处置实物资产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九)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拟处置湖罗路加气站实物资产项目的情况介绍说明》,明确此次评估仅为淄博华润申报的湖罗路加气站实物资产(即房屋建(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处置,实物资产的处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本次资产的处置范围之类,不含湖罗路加气站经营权处置,土地使用权不附带任何湖罗路加气站的经营资质。此外《关于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拟处置湖罗路加气站实物资产项目的情况介绍说明》还明确了若本次资产处置成功后,由资产的购买方自行与湖罗路加气站所占土地的出租方沟通,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不负责后续资产的事项。再次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十)据委托人反馈,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自2018年后停止了实物资产账面折旧的计提,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一)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中,部分设备已处于待报废或无实物状态,具体明细详见公示附件。
    (十二)本次评估假设本次交易完成后,第三方购买者能够与土地出租方正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且原有房屋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仍在原地继续使用。未考虑第三方购买者不能续签合同等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三)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房屋建(构)筑物所占宗地均为租赁土地,其中租赁山东铝业公司的土地租赁期限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最近一次租赁期限),租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期限为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3日至2031年6月2日。假如本次评估目的交易成功后,但第三方购买者不能与山东铝业公司及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村民委员会就该租赁土地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可能会产生相关的法律问题,特别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四)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对各种房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房屋评估结论是在假定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判断。
    2.纳入本次评估的设备主要为专用设备,自2017年8月13日湖罗路加气站停止运营,专用设备也停止使用,每年也未进行必要的年检,截至评估报告日设备产权持有单位尚未进行年检,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拟处置实物资产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十五)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其它详见评估报告。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淄博高新区万杰路111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5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联交所、其他竞买人等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公告中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 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如不继续签订《场地租赁合同》,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卸、移离、清场工作,超出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卸,并终止《产权交易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有权要求赔偿。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施工拆运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受让方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转让标的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影响正常生产运营。
7.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如有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图片、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5)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流程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6)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承诺如不继续签订《场地租赁合同》,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卸、移离、清场工作。(7)同意如超出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卸,并终止《产权交易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有权要求赔偿。(8)受让方同意自行组织现场协调施工拆除、运输等事宜,负担拆运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受让方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同意在施工过程中,不破坏转让标的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营。(9)承诺自行对照有关行业规定和要求,对是否具备拆卸运输及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确定符合相应条件受让本标的。(10)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情况等不确定因素,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前述评估报告特别说明事项中或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1)知晓设备产权持有单位未对设备进行年检,如后续产生年检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2)受让方承诺在资产交接后清除标的图层上华润、华润燃气商标,不得继续以华润、华润燃气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有,转让方有权就注册商标使用规定追究相关使用方责任,并对由此给华润商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3)完全知晓并严格遵守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及约定,如有违约,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9.本项目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57.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5 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展示地点 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湖罗路岳店村
联系人 张增琦
联系电话 13754797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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