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粤D14242(江铃牌) |
转让底价(万元) | 3 |
挂牌日期 | 2024-06-2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7-03 |
资产概述 | 粤D652D6(福田牌) |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6-20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延牌条件: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最长延长周期数:48,延牌周期(工作日,至少5个):5个工作日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不包含车辆牌号与机动车商业保险。 2.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数量、用途和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仅以现状转让标的资产,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使用缺陷等任何瑕疵均与转让方无关。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3.意向受让方应根据本公告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1 0 点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受让申请书,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4.本次处置的车辆必须过户,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成交后转让方不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受让方应自行办理相关开票手续。 5.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协议成交)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同意其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协议成交)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竞价成交)与转让方出具的《承诺函》共同构成本项目的交易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按交易成交条件、交易结果,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责任交易双方均须承担。 6.因非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转让方向受让方无息退回交易价款,受让方不得因此向转让方、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追偿。交易双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7.受让方应自行向转让方以及当地车管部门了解清楚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因受让方未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或因其他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3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计方有权向违约方就有关事项另行追偿。交易双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8.由于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入籍规定不同,受让方需自行详细了解车辆资料、转入地的车辆管理政策,确认符合过户手续后竞价,如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因转入地车辆管理政策无法过户,视为受让方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 .标的车辆移交前产生的保管费、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10.标的车辆停放位置:汕头市泰山路36号,联系人:马大强,联系电话:13005249169。看车及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11.其他应披露的事项详见 广东瑞基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出具《 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委托的车辆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 特别提示 :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 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 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8110 9010 1280 1441 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 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 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 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 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通过 (网络竞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 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5.1 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 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 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1.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 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4.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必须对转让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质量、数量、性能、功能、残缺、瑕疵和存放等现状及实际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在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转让标的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交易标的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况为由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或退回转让价款、赔偿。 5.受让方须知悉转让标的当地机动车变更(过户)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6.转让标的交接后,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交易标的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行使和承担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保养、维修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未完成权属过户和证照变更手续前,受让方不得将转让标的投入运营,受让方对转让标的使用后果和安全承担所有责任。 7.本次资产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涉及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8.本次资产交易受让方办理机动车权证变更(过户)时不得变更受让方名称。报名材料、交易合同、机动车权证等资料的受让方名称保持一致,不得变更。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不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9000.00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GR2024GD0001134+保证金 |
保证内容 |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汕头市泰山路36号 | |
法定代表人 | 许日泉 | 注册资本(万元) | 1700.000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5002798080307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广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类型:关于同意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处置公务车的复函 |
批准日期 | 2024-05-31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处置公务车的复函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22360136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www.gduaee.com/ |
补充披露信息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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