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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进取号高速客船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进取号 |
船籍港 | 连云港 | 船长(米) | 35.2 |
船宽(米) | 7 | 型深 | 3.2 |
总吨 | 269 | 船体材料 | 钢质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推进器 | 螺旋桨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据评估报告记载:1、船舶作为特殊资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根据国家规定,需定期或不定期由专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评估人员不是船舶检验的专家,我们未对船舶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测。受条件限制,评估人员对船舶的适航性能主要依据国家专业机构出具的《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等证书记载的事项做出的推断。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对船舶的内在缺陷和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船舶可能出现的有关安全性问题不承担责任。2、2022年2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名称变更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均未进行名称变更,本次未考虑此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3、本次委托评估的高速客船(船名:进取)未购买保险,本次未考虑此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4、标的资产评估值包含增值税。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价格含增值税。2、据《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标的资产于2022年12月21日完成年度检验,下次检验种类为年度检验应在2023年10月8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截止目前标的资产尚未完成前述年度检验,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潜在风险。3、交船时间: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具体日期由转让方选择。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 ||
注册地(住所) | 圣湖路1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物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事项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网络竞价成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自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支付上海联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的;④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额支付支付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转让标的不含随船所存油料(包括所有燃油、日用柜和储存柜中的润滑油(包括气缸油、主机系统油、付机系统油)和未开封的小品种润滑油(包括液压油等))。所有油种的单价按照该轮最后一次加油时的单价计算(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最后一次加油的发票复印件),转让方根据预估的油料存量计算出燃油和润滑油油款。受让方在船舶实际交船日期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油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油款按多退少补原则操作,随船所存的油料应以转让方及受让方在船舶交接当日共同测量的实际值为准。7、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产权之现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在上海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具体日期由转让方选择),按照标的资产现场实物现状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移交,由受让方按照海事机关和船舶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证书,以满足船舶适航或适拖的要求,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无法为标的资产办理注册手续的,相关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9、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标的资产完成交接后,由受让方承担码头靠泊、拖航、运输等所有工作及费用。在此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财产损失或其他事项,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标的资产过户、船检、交接、运输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10、本项目转让价格含增值税。11、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向上海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口股份公司一号码头 |
联系人 | 卢经理 |
联系电话 | 18036679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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