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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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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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 | ||
挂牌日期 | 挂牌截止日期 | ||
资产概述 | 海珠区同福西路20号601房 | ||
其他说明 |
资产地图位置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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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23-12-25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2、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限购政策的规定进行了解和查询。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需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 4、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交易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 6、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 7、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8、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保证金及交易价款等不予退还,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9、转让标的转让后办理权属过户和证照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费、金,按转让标的辖区所属房管交易部门制定的标准,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承担方的交易税费等其他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交易规则: 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简称协议成交)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简称网络竞价)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11、 该项目为转让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20号天誉半岛A5栋116套房产及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4号412个地下停车位的子标的,假设X为单次购买成交住宅套数,y为单次购买成交车位个数,则: (1)若意向受让方一次性同时协议成交房产套数10≤X<50及车位数40≤Y,可按协议成交价格的99%成交;若一次性同时协议成交房产套数50≤X<100及车位数200≤Y,可按协议成交价格的98%成交;若一次性同时协议成交房产套数100≤X及车位数400≤Y,可按协议成交价格的97%成交。除以上情形外不给予折扣。具体单个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按该单个标的协议成交价格乘以折扣率计算。 (2)若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则按最终成交价成交(注:如出现同一受让主体,不计入上述第11点第(1)点中的套数及车位总数)。 (3)在网络竞价结束后,未竞得标的的意向方可选择退还保证金,或在项目网络竞价及协议成交环节结束后,根据可退保证金,选择剩余房产或车位继续交易,交易机构根据补选机制再组织交易活动。 12、付款方式: (1)本项目单次成交金额达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上可选择分期支付,不足人民币30,000万元的,须一次性支付。 (2)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分期支付,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交易价款(首期交易价款为成交价格的30%),其余的交易价款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6个月内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第二期交易价款为成交价格的20%及当期延期利息);12个月内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第三期交易价款为成交价格的50%及当期延期利息)。 (4)延期利息计算:计息基数为剩余未支付的成交价格;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以人民银行官网每月同期为准);支付第二期时的当期延期利息,计息周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次日起至第二期交易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息基数为剩余未支付交易价款(总成交价格的70%),如乙方未足额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的,计息基数不变;支付第三期时的当期延期利息,计息周期自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完毕次日起至第三期交易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息基数为剩余未支付交易价款(总成交价格的50%),如乙方未足额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的,计息基数不变。计算公式如下: 延期利息= ∑ (当月LPR × 当月计息天数 × 计息基数) ÷ 365 13、本项目车位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5号)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交易及过户,因该等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导致过户方式及情形与本申请书约定不一致的,不视为转让方违约,受让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付款,双方应另行协商车位的交易及过户。 14、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15、本次转让项目交易双方需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向广东联合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协议成交:受让方按成交价1%支付交易服务费。竞价成交:受让方按成交价2%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16、转让标的所在的天誉半岛花园由广州市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誉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A5栋住宅管理费标准为5.1元/月/平方米(以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地下停车位管理费标准为150元/月/个,子母地下停车位管理费标准为225元/月/个,转让后转让标的产生的所有物业管理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具体以受让方与天誉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17、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及《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 18、房产交接: (1)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交接: 转让方确认受让方已向产权交易机构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办理交易标的交接手续。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交接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自交接之日起,受让方承担交易标的的相关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交易标的的所有安全和风险,标的资产的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自标的资产交接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交付前所产生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则视同转让方已按约定期限将交易标的实际交付给受让方。 (2)分期付款方式的交接: 转让方确认受让方已向产权交易机构付清每期交易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办理不超过该期交易价款80%价值(标的资产价值以成交价格金额为准)的房屋交接手续(在付清第三期交易价款之后,所有未交接的房屋可以全部交接)。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交接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自交接之日起,受让方承担房屋的相关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房屋的所有安全和风险,标的资产的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自标的资产交接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交接前所产生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则视同转让方已按约定期限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让方。 19、房产过户: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办理。
特别提示: 1.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的转让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转让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2.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转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3.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转让标的历史情况,认同转让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转让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转让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资产交易合同》不因转让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4.转让标的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由受让方依法缴付(如有)。 5.具体房产信息以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为准。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150144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5.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3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6.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进行转让。 7.受让方须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予以受让。 8.若转让标的出现交易时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与成交后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后,转让标的所属国土房管交易部门新核定的内容和面积数据有差异的情形时,最终以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9.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支付和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 10.转让标的成交后,办理转让标的房屋产权过户和证照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法定税费由交易各方各自依法承担。 11.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含公告期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10时至12时(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预约联系电话:020-89160903、89160717。 12.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二、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不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150144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GR2023GD0003458+保证金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益波 | 注册资本(万元) | 258,398.236900 | |
经济类型 | A05003 | 企业类型 | A19002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19065475XA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行为批准 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440000 440100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广州市国资委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3-09-25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12次会议决议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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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89160903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7楼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gz.gemas.com.cn/;https://www.gduae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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