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浦东南路256号1404室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211516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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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视京呈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房屋所有权(房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845.705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5-1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310100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本公告要求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返还。 2.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 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需提供经转让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 5.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等理由退还标的房产。如因不符合标的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房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房产、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7.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已阅读并认可标的资产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无任何异议,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本方按照挂牌交易条件要求递交意向申请(含《现场踏勘确认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资产的现状进行交易和交付。(6)本方同意标的资产涉及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及标的资产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资产交接(以实际交接之日为准)之前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资产交接之后由受让方承担。(7)本方同意对于本次标的资产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缴纳,其他国家政策未明确承担方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8)本方同意按照成交价格的1%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s://otc.cbex.com/dzsw/detail/334623.html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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