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高邮经济开发区高邮市电池工业园 | |
法定代表人 | 姜庆海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0-08-23 | |
注册资本 | 10,032.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0056032031XL | |
经营范围 | 储能蓄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职工人数 | 296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弘威(海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8.6201 |
2 | 江苏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6.3639 |
3 | 威通创业投资江苏有限公司 | 16 |
4 | 扬州集信机械有限公司 | 14.8 |
5 | 深圳市知至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10 |
6 |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 |
7 | 上海八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667 |
8 | 李恕炜 | 1.3666 |
9 | 江苏中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 1.0975 |
10 | 钱琳 | 0.9968 |
11 | 其余70位股东 | 4.0881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38,064.584114 |
利润总额 | -12.540365 | 净利润 | -12.540365 |
资产总计 | 41,483.228324 | 负债总计 | 25,282.363050 |
所有者权益 | 16,200.865274 | 审计机构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3-09-30 | 营业收入 | 15,445.408186 |
利润总额 | -1,506.312041 | 净利润 | -1,506.312041 |
资产总计 | 37,293.111425 | 负债总计 | 22,904.558192 |
所有者权益 | 14,388.553233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0-26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40,300.910000 | 51,004.620000 | |
负债总计 | 24,739.290000 | 23,941.930000 | |
净资产 | 15,561.620000 | 27,062.69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706.269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标的企业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联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联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联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联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2、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的首期款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含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5.9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竟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成交价款30%(含保证金)的首期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在收到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联交所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5.9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没有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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