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衡阳市蒸湘区银杏路9号鸿雁阁101-2室房地产(三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N0124FC23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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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 转让底价 | 266.38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2-21 | 披露结束期满日期 | 2024-03-05 |
资产来源 | 其他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驶优先购买权 | 否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名称 | 衡阳市蒸湘区银杏路9号鸿雁阁101-2室房地产(三次挂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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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属性(属性来源) | 其他 | 标的所在地区 | 蒸湘区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转让说明事项 | 1、该标的资产以实物现状转让,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资产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应详细阅读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湘新融达房估(2022)第13842号),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资产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因标的资产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自行承担。 2、转让方对该标的资产不可预见性瑕疵及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不承担资产实际面积和权证面积存在差异的责任。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方提供的标的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质量、产权面积、使用情况等)有误、有遗漏、不全面,或者标的物瑕疵披露有误、不充分、有遗漏等原因而要求返还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价款。标的物信息以公告为准,其他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人员未经书面授权发布的书面信息、口头承诺等)均不构成转让方对标的物信息的更正或修改。 3、重大事项及瑕疵说明: 标的资产位于衡阳市蒸湘区银杏路9号鸿雁阁小区,小区建筑共14层,一层分户为101-1室、101-2室、102室,标的资产101-2室未与其他门面间隔,目前被原借款人占用,转让方未取得标的资产实际控制权。 | ||
资产概况 | |||
重大事项披露 | -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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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部门)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部门)地区 | |
批准单位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湖南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及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复意见表 | 批准日期 | 2022-09-19 |
交易方式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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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价格(万元) | 266.38 | 加价幅度(万元)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80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4-02-21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4-03-05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
限时报价期 | 秒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关联人员和直接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得作为本次资产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同时参与资产转让的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评估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人员,不得作为本次资产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原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作为本次资产转让交易的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如未通过反洗钱相关筛查的,终止其受让资格,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原路径退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会员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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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会员经纪人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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