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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哈尔滨)智慧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待拆除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类报废资产一批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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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中物(哈尔滨)智慧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待拆除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类报废资产一批
项目编号GR2024CQ1006958转让底价998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9-18信息披露结束日期2024-09-30
标的所在地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资产类别设备

转让方承诺
 
标的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标的系中物(哈尔滨)智慧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待拆除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类报废资产一批,整体转让,详见《资产转让清单》。移交以现场踏勘确认的转让范围和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转让清单》相关参数仅作参考。
标的所在位置 中物(哈尔滨)智慧物流有限公司厂区内
转让底价(万元) 998万元
计量单位数 量 1
是否存在租赁
是否存在质押
评估报告文号 公信评报字[2024]第010030号
评估基准日 2024-04-30
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中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部分设备须由受让方负责拆除,拆除范围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2、转让范围不含房屋建(构)筑物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标的踏勘联系人 刘经理 联系电话 13426000391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中物(哈尔滨)智慧物流有限公司
行为批准机构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评估备案机构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往标的现场进行踏勘,确认转让范围、拆除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具体事宜详见附件——《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3.现场踏勘时间:2024年9月27日至9月29日,踏勘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3426000391。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5.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办理竞拍手续,方取得竞拍资格(拍卖时间:2024年10月10日上午10时,竞拍手续办理截止时间: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前;拍卖机构名称: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机构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342600039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青清商厦509室,拍卖地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
6.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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