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凭祥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2辆公务用车公开转让项目(GXCQJY24-6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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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EA551232273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12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16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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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本次转让标的为凭祥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2辆公务用车,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开票及过户时产生的全部税费。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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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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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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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详见子资产公告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受让方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付清成交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款的5%收取),接到转让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车辆停放地址办理相关提车手续,并于提车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抵扣成交价款,成交后受让保证金直接转为车辆过户保证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过户后,凭过户相关材料(行驶证、登记证等)办理过户保证金退还手续,过户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3.本次交易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4.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还应对车辆过户、办证所涉及的税、费、转入地的车辆入籍管理政策、限购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规定事先了解,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参加受让的,其责任由受让方自负,交易所不予退款和退车。车辆过户地车辆管理部门要求非本辖区居民办理过户手续须提交本辖区居住证的,请受让方务必提前办理;受让方为法人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车辆管理部门对受让方有其他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5.受让方自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车管所受理双方车辆过户申请当日,视为车辆权属已经完成转让。 6.受让方提车后,若因车辆本身原因(受让方提车后责任除外)或原车主单位或车管部门原因,经车管部门书面确认无法办理过户或提档手续的,可以办理退车手续,交易所仅将已收取的保证金、产权交易服务费、成交价款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交易所及原车主单位不承担受让方参与竞买和提车后产生的各项其他费用。车辆一旦完成过户手续,则不接受任何退车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如受让方成交后将车辆进行报废,报名时须提供相应资质)。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或按手印的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报名材料 | 请登录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需亲自查看标的,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本次车辆以现状转让和交付,受让方提车后,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损失、维修费用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完全承担,原车主单位以及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车辆转让前的违章罚款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4.由于车辆停放时间较久,可能存在部分备品损失、缺失现象,竞买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与数据有出入,不予退还,成交价不作调整。 5.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开票及过户时产生的全部税费。 6.车辆印有凭祥公务等字样,受让方需将车辆恢复登记证原漆色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其他约定详见附件车辆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8.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
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 | 详见子资产公告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8-16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车辆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账号 | 8113001013900137793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抵扣成交价款,成交后受让保证金直接转为车辆过户保证金。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9)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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