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大白线LNG加气站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等相关资产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水冶镇大白线西侧,辅岩路北侧 |
土地证号 | 豫(2019)安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344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8350 |
用途 | 批发零售用地 | 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使用年限 | 40 | 已用年限 | 5 |
资产类别 | 在建工程 | 地块地理位置描述 | 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水冶镇大白线西侧,辅岩路北侧 |
所属园区或产业板块 | 河南省安阳市本级 | 权属性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权证编号 | 豫(2019)安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344号 | 规划用途 | 批发零售用地 |
容积率 | 小于等于1 | 工程进度 | 未完工 |
项目名称 | 华润燃气LNG(CNG)加气站 | 项目所属产业领域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项目建设内容 | 大白线LNG加气站建设 | 总投资 | 18000000(预计) |
开工时间 | 2019-01-23(约定)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根据天兴评报字[2022]第2452号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五)由于行政机构管辖权的变更,产权持有单位土地账面价值含土地补偿金以及土地出让金。(六)安阳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安阳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已与河南成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同意解除相关合同。安阳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不再要求相关公司继续提供产品服务,同时相关公司亦放弃对安阳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尾款的追索权,也不退回安阳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已预先支付的款项。(七)安阳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本次资产处置的范围仅为大白线LNG加气站资产(即预付款项、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其中土地使用权不附带任何大白线LNG加气站的经营资质,也不包含大白线LNG加气站经营权处置。若本次资产成功处置后,由资产的购买方自行与委估宗地所在的管辖机构沟通后续事项,安阳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不负责后续资产的事项。(八)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对各种房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房屋评估结论是在假定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判断。(九)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值。(十)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并未按照工程的形象进度进行付款,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超过形象进度,本次评估以工程的实际情况形象进度进行评估。二、其它详见评估报告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转让在建工程2016年4月开始实施建设,同年停工。本项目在建工程截止披露起始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暂未办理。如需继续建设,需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安阳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镇松涛路北段路西2号楼1层A1-4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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