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报废资产一批 | |||
项目编号 | WXCQZ24053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决策同意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05-30 | 挂牌终止日期:2024-06-05 |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 |||
标的物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拥有的设备、家具等报废资产一批(详见附件1《资产清单》),主要包括有办公桌椅、车床、教学设备等,其中公寓床位于无锡市梁溪区中南路258号中桥校区,其余资产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高浪西路1600号太湖校区。 附件1《资产清单》中所列数量仅供参考,标的资产以实物现状为准。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金汇通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金汇通锡评报字(2024)第Z-008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20 | |||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 30.8335 | |||
特别事项说明 | 1、本次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本次转让标的整体转让,不接受单套或部分受让申请。 3、标的资产均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
转让底价 | 30.8335万元 | |||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9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7、标的资产的拆运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接受并严格执行转让方制定的《拆运规则》(详见附件2),相关拆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备查文件 | 江苏金汇通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苏金汇通锡评报字(2024)第Z-008号《资产评估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详见附件3:《报价须知》)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看货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高浪西路1600号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太湖校区,看货联系人:李老师,0510-81838886。 5、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交纳足额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意向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报价须知》(见附件3,签字) (3)《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4,签字并填写)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报价须知》(见附件3,盖章) (4)《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4,盖章并填写) (5)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6、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陈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81819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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