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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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18740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610267335W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建筑材料及装潢材料的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0981.3088 | -47316.5597 | -48047.111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35219.3538 | 322363.4748 | 12855.8789 |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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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000710207508J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9701.5796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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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由两部分组成: (1)股权资产。包括转让方持有的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地产)的100%股权。 本次挂牌转让拟将银亿房地产及其下属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剥离出转让方,列入剥离范围的银亿房地产及下属子公司共计32家(具体名单详见坤元评报〔2024〕67号《评估报告》,以下统称剥离企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由银亿房地产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已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以及为了合理兼顾部分抵押债权人的利益,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借款主体和主要资产用于为转让方抵押担保的控股子公司继续保留在转让方体系内,不纳入本次挂牌转让范围(共计11家,详见天健审〔2024〕193号《审计报告》及坤元评报〔2024〕67号《评估报告》)。该11家子公司股权将于交割日前过户登记至上海荃儒投资有限公司或上海荃儒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转让方范围内的第三方。 (2)债权资产。转让方对剥离企业形成的全部应收款债权。转让方对剥离企业的全部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130,145.2059万元(清单详见天健审〔2024〕193号《审计报告》附注)。 (3)若该项目产生竞价并溢价成交,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资产价格的溢价。 (二)互为担保对应的或有债权债务处理 截至基准日,转让方对剥离企业的担保所形成的预计追偿权金额为10,000.00万元,剥离企业对转让方的担保所形成的预计追偿权金额69,876.6907万元(预计追偿权金额依据《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测算)。参照重整计划关于此类债权债务处置的规定,对于此部分互为担保将形成的追偿权对应的债权债务,本次资产剥离中继续保留。转让方为剥离企业提供的担保中,根据重整计划和相关方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人有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三年期满(2025年10月31日)前主张受领提存股票以抵债,因此,待该到期日后,或转让方对剥离企业的担保责任全部承担完毕或被依法解除后(以时间先到者为准),双方就互保债务形成的追偿权金额与上述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余额予以结算和抵销,之后,如转让方应收剥离企业及受让方,则受让方及剥离企业应向转让方支付差额(银亿房地产应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如剥离企业应收转让方,则转让方应向剥离企业支付差额。 因债权转让款与互保差额进行抵销形成的受让方与剥离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由其双方自行处理。 (三)员工安置 截至基准日的员工中,转让方拟将部分与剥离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调整至转让方工作,同时将部分与转让方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调整至剥离企业(含子公司)工作。此项人员安排将在股权转让交割日前完成,安置原则是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上述员工与原用人单位(即劳动合同的签署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调整后的用人单位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进行经济补偿,同时将其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至调整后的用人单位。但是,如不能协商一致,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离职手续,不再安排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除以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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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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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名称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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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万元) | 60101.5796 | 成交日期 | 2024-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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