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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城市一号102号营业房(兴庆区湖滨西路358号)出租项目

· 2024-05-22
  • 项目编号:ZL2024NX100377601
  • 保证金:223,200.00
  • 支付方式:
  • 租 期:2年
  • 业 主: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房产保障中心
  • 挂牌起止日期:2024-05-22 至 2024-06-04
  • 房产具体信息房产证号 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建成时间 已用年限 经度 纬度 机动车具体信息 标的状态 机动车品牌 原车牌号码 车架号 登记日期 购置日期 颜色 使用年限 数量 行驶公里数 年检至 权证 资产信息查看
  • 宁夏国有产权交易平台
    资产基本信息查看
    资产名称银川市兴庆区城市一号102号营业房(兴庆区湖滨西路358号)
    权属证明
    所在地区详细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城市一号102号营业房(兴庆区湖滨西路358号)
    面积平方米
    权属单位
    管理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房产保障中心
    交易条件
    挂牌公告期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租金2年一次性付清。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承租方应在竞价结束(或接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通知)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两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次出租房屋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预展地点:出租房屋所在地。最终成交价格不能低于房屋租金价格。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水、电、热等费用的约定:承租方自用电费、网费、电话费、水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自付。租金中不包含物业费,物业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租户自付。 2、房产仅限于合法经营使用,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及各种配套设施。 3、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事项,不得用于从事经营餐饮、烧烤、网吧、KTV及各类加工场所以及其他对周围环境产生噪音、污染或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等。 4、出租房不允许转租。 5、租赁期间,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的损坏,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必须满足消防、治安、城建、规划、环保规范及建筑结构安全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装修前要向出租方提供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在得到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6、承租方对租赁面积内部资产需自行管理。 7、承租方应随时接受出租方组织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等例行检查工作。 8、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勘验,出租方不承担该租赁标的物的质量、新旧程度、能用与否等问题,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9、在合同执行期间内,遇政府征收拆迁或政策性原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时,承租方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将使用权移交给出租方,出租方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出租方将剩余租金按月退还给承租方。

    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处置方案竞价专场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承租(包)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允许
    保证金交纳规则
    收取方案资产包按固定金额收取保证金,固定保证金金额为223,200.00元,竞价结束后,如果您有成交标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价款,否则整个资产包交易结束后,自动退还到您的资金账户。
    交纳时间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交纳账号收款单位: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9902001798031538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
    保证金保证事项
    保证金处置方式1、如非因出租(对外承包)方原因,意向承租(包)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出租(对外承包)方及交易所将有权扣除意向承租(包)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押金(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先用于补偿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对外承包)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包)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承租(包)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包)方均不应价的; (4)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意向承租(包)方未与出租(对外承包)方达成租赁(承包)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押金(履约保证金)、租金和服务费的; (5)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最终承租(包)方,最终承租(包)方未与出租(对外承包)方达成资产租赁(承包)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押金(履约保证金)、租金和服务费的; (6)最终承租(包)方未按照出租(对外承包)方要求的时间进行标的物移交的; (7)最终承租(包)方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拒绝与出租(对外承包)方进行标的移交的; (8)最终承租(包)方在标的移交过程中未经出租(对外承包)方同意进行施工,或未能尽到安全施工义务,以至损害出租(对外承包)方合法利益的。 2、最终承租(包)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的等额部分。 3、意向承租(包)方未能成为最终承租(包)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承租(包)方确定后由交易所予以无息退还。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房产保障中心
    转让方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自治区政府办公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国斌注册资本(万元)181.000000
    经济类型A05004企业类型A19006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12640000735990316P经营规模
    内部决策情况
    经办人联系方式
    项目咨询顾女士
    咨询电话0951-8360863
    项目报名 
    联系邮箱nxkjzy@163.com
    现场报名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65号投资大厦6楼
    意向受让方/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名称是否需要原件是否需要复印件是否需要电子版下载模板
    除以上材料外,法人意向受让方/承租方还应提交的材料
    法人身份证 不需要 需要 不需要
    营业执照 不需要 需要 不需要
    除以上材料外,自然人意向受让方/承租方还应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 不需要 需要 不需要
    其他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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