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路南侧C栋101-1室房产 | 项目编号 | N0124FC24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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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 | 转让底价 | 37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7 | 披露结束期满日期 | 2024-04-29 |
资产来源 | 其他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驶优先购买权 | 否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名称 | 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路南侧C栋101-1室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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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属性(属性来源) | 其他 | 标的所在地区 | 冷水滩区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转让说明事项 | 1、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转让,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资产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应仔细阅读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的瑕疵披露并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勘验,对转让标的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因标的资产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自行承担。 2、转让方对该标的资产不可预见性瑕疵及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不承担资产实际面积和权证面积存在差异的责任。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方提供的标的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质量、产权面积、使用情况等)有误、有遗漏、不全面,或者标的物瑕疵披露有误、不充分、有遗漏等原因而要求返还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价款。标的物信息以公告为准,其他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人员未经书面授权发布的书面信息、口头承诺等)均不构成转让方对标的物信息的更正或修改。 3、重大事项及瑕疵说明: 该资产部分区域现被佰年太子家具广场违法占用,已通知其进行清场,但目前尚未完全搬离。 该资产内部靠西面的区域违规分割7个门面,其中2个门面合计104.1平方米的面积原被第三人李梁、李华二人占用,李梁、李华在法院执行清场阶段提出诉讼,转让方已取得李梁、李华二人对排除执行的二审胜诉判决,但不排除李梁、李华将继续申请再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对抗资产的使用。转让方未取得该104.1平方米门面的实际控制权。 | ||
资产概况 | |||
重大事项披露 | -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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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部门)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部门)地区 | |
批准单位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湖南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及 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复意见表 | 批准日期 | 2024-03-13 |
交易方式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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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价格(万元) | 370 | 加价幅度(万元)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11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4-04-17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4-04-29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
限时报价期 | 秒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 [2022]87号)规定,抵债资产原对应的债权借款人、担保人、实际控制人及利益相关方不得直接或变相作为本次资产转让的买受人。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处置资产、资产受让(委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机构的主要责任人有直接亲属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或属于被处置资产责任人员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应予回避。 4、意向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供反洗钱身份识别相关资料(由湖南联交所代收),如未通过反洗钱相关筛查的,终止其受让资格,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原路径退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会员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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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会员经纪人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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