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盛世兴隆15号楼3单元1507号公开转让
· 2024-03-27
项目名称 | 泰兴市盛世兴隆15号楼3单元1507号公开转让 | 项目编号 | N0117FC24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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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底价 | 1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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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27 | 披露结束期满日期 | 2024-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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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驶优先购买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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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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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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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泰兴市盛世兴隆15号楼3单元1507号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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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属性(属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泰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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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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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说明事项 | 一、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申请前,须自行对受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标的物所在地住房限购政策及房产变更登记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二、本次资产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内至现场查看转让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 四、受让方必须付清所有款项后,转让方方能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出现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而未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六、上述房产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当场结清,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房产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 七、转让标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记载为准,转让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八、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全额退还,该交易价款不计息。 以上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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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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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披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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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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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部门)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部门)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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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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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 | 泰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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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
交易方式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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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价格(万元) | 124 | 加价幅度(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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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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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4-03-27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4-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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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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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报价期 | 秒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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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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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系信息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 会员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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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会员经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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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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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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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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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图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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