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四期一套抵债房产(23#A6-302) | |||||
项目编号 | LJ-W-2024-002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将持有的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四期1套抵债房产(面积106.68平方米)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贵中心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公告信息并由贵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我方已对贵中心的交易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5、标的转让后,我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贵中心、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
本次处置标的为位于位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四期一套抵债房产(面积106.68平方米) | ||||||
房屋 | 坐落位置 | 盘锦市双台子区 晟华苑小区四期23号楼A6-302 | ||||
建筑面积 | 106.68平方米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重大披露事项 | 1、转让标的为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1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取得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四期的一套抵债房产,面积106.6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恒宇公司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查看标的房产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经济及风险承担能力,审慎的参与竞买。 3、 因三楼整体处于打通状态,故受让方需自行砌墙分户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费用,受让方应严格按照所购房屋户型进行分户,不得超出房屋面积。
4、房屋以现状转让,受让方竞得房屋后不得以面积缺失、房屋结构不符等理由要求恒宇公司赔偿及解除合同。 5、受让方竞得房屋后,恒宇公司与受让方按照法律及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承担纳税义务,法律及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各承担50%。 6、受让方竞得房屋后,恒宇公司先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身,然后再与受让方办理产权过户。受让方须对办理过户所需的时间予以等待。 7、受让方竞得房屋前所欠缴的费用若属于恒宇公司应承担的,由恒宇公司负责;受让方竞得房屋后所欠缴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挂牌服务费由受让方与恒宇公司分别承担50%。 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 10、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项目挂牌期满后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11、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13、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受让方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14、竞买人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竞买人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
评估基准日 | ||||||
资产评估值 | ||||||
二、转让方情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住所 |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23-3号3-5轴 | |||||
负责人 | 崔巍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价格(元) | 挂牌价格:19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上述资产单套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向辽金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保证金。并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相关资产转让协议,并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辽金中心成交确认当日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辽金中心指定账户。 2、挂牌期限为7个交易日,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出现两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的;⑤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⑥受让方违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资产有关情况,包括已披露和未披露的瑕疵,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不得以资产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5、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相关资产转让协议或未按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辽金中心将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作为违约金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并且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有权另行处置该项标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该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 | 本项目对受让方禁止为下列人员: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下午15:00时前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转账;电汇 | |||||
四、挂牌信息 | ||||||
首个挂牌公告期 | 自2024年3月7日至2023年 3月15日 | |||||
首个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 | |||||
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以网络竞价方式(一次报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 |||||
首个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结挂牌。 |
联系人: 贾先生 刘女士 联系电话: 22769736 /22769737 18040049616
jiabin@lne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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