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原华泰石油化工厂厂区 | |||
项目编号 | LJ-W-2024-001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原华泰石油化工厂厂区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贵中心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公告信息并由贵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
本次处置标的为原华泰石油化工厂厂区为盘锦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自有资产,位于盘山县吴家乡榆树村,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盘国用(92)字第016080号,土地面积为8400平方米。厂区内一处采石场门房、一处办公楼以及一处车库共计三处建筑物,已于2004年4月30日登记到资产公司账面,但该三处建筑物均无相关证照,且资产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对应的土地尚未入账。 | ||||
房屋 | 坐落位置 | 盘山县吴家乡榆树村 | ||
房产证号 | 无 | |||
建筑面积 | 405.44㎡、262.08㎡、32.39㎡ | 目前用途 | 化工厂 | |
附属设施 | 无 | |||
使用年限 | - | 已用年限 | - | |
土地 | 盘山县吴家乡榆树村 | |||
土地证号 | 盘国用(92)字第016080号 | 面积 | 8400㎡ | |
用途 | 工业用地 | 类型 | - | |
使用年限 | - | 已用年限 | - | |
重大披露事项 | 1、转让标的为原华泰石油化工厂厂区为盘锦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自有资产,位于盘山县吴家乡榆树村,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盘国用(92)字第016080号,土地面积为8400平方米。厂区内一处采石场门房、一处办公楼以及一处车库共计三处建筑物,已于2004年4月30日登记到资产公司账面,但该三处建筑物均无相关证照,且资产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对应的土地尚未入账。 2、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实地勘察标的,并自行详细查阅、核实标的档案及其有关资料,确认标的实物和登记手续状况。 3、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自行了解、确认转让标的司法查封、被占用等情况,成交后受让方自行负责解除司法查封、清场、进驻等事宜。 4、标的按实物及权属现状挂牌转让,公告及文件中的记载标的面积、用途和性质是以现有相关资料确定的,仅供参考,若与其他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标的面积、用途和性质不符时,不作任何调整,不影响挂牌的成交价格。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6、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7、竞买人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竞买人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辽宁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9月14日 | |||
资产评估值 | 1,689,331.00元 | |||
二、转让方情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盘锦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住所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东跃1-28-34 | |||
负责人 | 王婷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价格 | 1,689,331.00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向辽金中心指定账户交纳 20 万元保证金,并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交易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相关资产转让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及相关服务费用支付至辽金中心指定账户。 2、首个挂牌期限为 10 个交易日,如果只征集到一位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的;⑤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⑥受让方违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资产有关情况,包括已披露和未披露的瑕疵,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不得以资产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5、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相关资产转让协议或未按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辽金中心将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在3个交易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并且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有权另行处置该项标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该受让方承担。 6、买受人已确认充分、全面了解了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的性质、状况等条件受让标的资产,在转让、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双方按照相关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转让方在必要及可行的情况下给予配合。 | |||
受让方资格 | 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下午15:00时前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转账;电汇 | |||
四、挂牌信息 | ||||
首个挂牌公告期 | 自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8日 | |||
首个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则以协议方式转让。 | |||
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以网络竞价方式(□一次报价/√多次报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 |||
首个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止。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公告条件,按照 个交易日为一个周期延长至2024年3月29日。 |
联 系 人: 刘女士、孙女士
联系电话: 024-22769735、024-22769753
电子邮箱: liulu@lneec.com、sunrui@lne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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