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GR2022LN1001565-17 | ||
标的名称 | (2024)3020 32套抵债储油罐(含配套管线、附件)转让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资产描述 | (2024)3020 32套抵债储油罐(含配套管线、附件)转让 |
项目子资产
实物类别 | 其他 | ||
标的名称 | (2024)3020 32套抵债储油罐(含配套管线、附件)转让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抚顺市 | 数量 | 1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杨先生 13252845607 |
其它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转让底价 | 81.300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应明确意向受让方接受32套储油罐及其配套管线、附件在数量、质量、安全、折损、以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瑕疵。 2.确认最终成交报价方即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5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按照转让方提供合同版本),并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若受让方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签订及缴款等事宜,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1.本次转让煤炭均以煤炭现状进行转让,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对煤炭的数量、煤质、发热量、混杂物、矸石比例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自行了解,沈交所及转让方对煤炭的数量、煤质、发热量、混杂物、矸石比例等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煤炭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抵债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162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交纳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1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 | 拍卖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附件材料
项目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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