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太仓市青岛东路30号工业房地产 | |||
项目编号 | WXCQZ24012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江苏省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24年1月26日批准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02-01 | 挂牌终止日期:2024-03-04 | ||
转让方名称 | 太仓恒通投资有限公司 | |||
标的物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太仓恒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太仓市青岛东路30号13288.06平方米工业房地产。
权证信息列示如下: 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10390号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坐落:太仓市青岛东路30号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宗地权利性质:出让 用途:工业用地/工业 房屋建筑面积:13288.06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面积:30991.2平方米 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61年12月29日止
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太仓市众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太众信评[2024]第0016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江苏省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 8115.684 | |||
特别事项说明 | 1、本次转让标的现处于租赁状态,于2029年7月31日到期,承租方依法拥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完成产权变更后的次月一日起,由受让方收取租金。应由受让方收取的租金转让方提前收取的,由转让方退还至承租方。 2、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对部分标的物进行装修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属承租方所有,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租期结束后由受让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解决该部分资产的处置。 4、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 |||
转让底价 | 8224.750166万元 | |||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240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5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载明为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经审计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净资产不低于9000万元,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5、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意向受让方应为从事航空航天、工业母机相关产业的企业法人,具有相关管理运营经验(须提供订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7、受让方取得标的资产后须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未经属地政府事先同意,受让方不得将标的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转让或其他导致标的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8、意向受让方在后续使用、改造、处置标的资产过程中,须满足属地政府关于行业、产值税收、环保等要求,其受让资格最终由转让方确认,并与地方政府签署土地使用监管协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相关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9、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 |||
备查文件 | 1、资产转让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太仓市众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太众信评[2024]第00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自然撤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房地产估价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王经理,0512-53309605。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孙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81819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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