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持有的位于武汉市、成都市、昆明市、襄阳市 29套房产和1个车位 |
转让底价 (万元)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标的资产 所在地区 | 武汉市、成都市、昆明市、襄阳市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汪先生 13372661778;杨先生 0755-26577573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 ,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
一、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资产明细表 | ||||||
序号 | 城市 | 房产地址 | 面积 | 产权持有单位 | 产权证书编号 | 挂牌价格 |
1 | 武汉市 | 硚口区沿河大道 236号B区5号楼14层4号(原230-235号) | 153.48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鄂 (2021)武汉市研口不动产权第0033593号 | 237.86 |
2 | 武汉市 | 硚口区沿河大道 236号B区5号楼13层4号(原230-235号) | 153.48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鄂 (2021)武汉市研 | 237.86 |
3 | 武汉市 | 硚口区沿河大道 236号B区5号楼10层4号(原230-235号) | 153.48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鄂 (2021)武汉市研 | 237.86 |
4 | 武汉市 | 硚口区沿河大道 236号B区5号楼8层4号(原230-235号) | 153.48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鄂 (2021)武汉市研口不动产权第 | 237.77 |
5 | 武汉市 | 硚口区沿河大道 236号B区4号楼6层4号(原230-235号) | 153.48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鄂 (2021)武汉市研口不动产权第 | 228.44 |
6 | 武汉市 | 硚口区沿河大道 236号B区4号楼11层4号(原230-235号) | 153.48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鄂 (2021)武汉市研口不动产权第 |
|
7 | 武汉市 | 硚口区沿河大道 236号B区4号楼9层4号(原230-235号) | 153.48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鄂 (2021)武汉市研口不动产权第0033579号 | 242.62 |
8 | 武汉市 | 硚口区沿河大道 236号B区4号楼13层4号(原230-235号) | 153.48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鄂 (2021)武汉市研口不动产权第0033596号 | 233.11 |
9 | 武汉市 | 硚口区沿河大道 236号B区4号楼14层4号(原230-235号) | 153.48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鄂 (2021)武汉市研口不动产权第0033576号 | 237.86 |
10 | 成都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中路金都花园 12幢12层3号 | 148.16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 0554522号 | 180.62 |
11 | 成都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中路金都花园 12幢12层4号 | 183.25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 0554521号 | 214.55 |
12 | 武汉市 | 武汉市江汉区葛洲坝国际广场北区第 8栋2单元2601号 | 171.66 |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鄂 (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39659号 | 319.51 |
13 | 武汉市 | 武汉市江汉区葛洲坝国际广场北区第 8栋2单元2701号 | 171.66 |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鄂 (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39656号 | 300.59 |
14 | 武汉市 | 武汉市江汉区葛洲坝国际广场北区第 8栋2单元2702号 | 98.41 |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鄂 (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39661号 | 171.47 |
15 | 昆明 | 昆明市滇池半岛小区二期 17幢1单元第15层1504号 | 149.35 |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昆房权证 | 192.27 |
昆明 | 昆明市滇池半岛小区二期地下车库第 -1层车位563号 | 29.44 | ||||
16 | 武汉市 | 144.20 | 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鄂 (2016)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7659号 | 255.44 | |
17 | 武汉市 | 武汉江汉区青年路葛洲坝国际广场 8栋3单元2502 | 98.41 | 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鄂 (2016)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7799号 | 180.39 |
18 | 武汉市 | 武汉江汉区青年路葛洲坝国际广场 8栋3单元2503 | 171.66 | 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鄂 (2016)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7792号 | 304.08 |
19 | 成都 | 成都天府街办学路北段 28号2栋1单元(书香秀筑2-1-1-1) | 118.18 | 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 | 温房权证监证字第 0294308号 | 57.66 |
20 | 成都 | 成都天府街办学路北段 28号2栋1单位(书香秀筑2-1-1-2) | 125.56 | 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 | 温房权证监证字第 0294307号 | 61.55 |
21 | 武汉市 | 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 64号1栋1单元14层1402室 | 144.67 | 葛洲坝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 江国用 (商 | 221.66 |
22 | 武汉市 | 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 64号1栋1单元17层1702室 | 144.67 | 葛洲坝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 江国用 (商 | 221.66 |
23 | 武汉市 | 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 64号1栋1单元17层1703室 | 葛洲坝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 江国用 (商2007)第143659号、武房权证江字第 | 142.44 | |
24 | 武汉市 | 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 6号西北湖凤凰城1号楼A座3单元5层1室 | 159.67 | 葛洲坝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鄂 (2020)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0026169 号 | 284.10 |
25 | 襄阳市 | 襄城区云集路宁港 ·盛世嘉园1幢1单元1层4室 | 121.65 | 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 | 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 70156354号、襄阳国用(2016)第20160400985号 | 92.53 |
26 | 襄阳市 | 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车城 ·连山鼎府三期)11幢1单元1-2层1室 | 176.72 | 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 | 鄂 (2017)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791号 | 191.92 |
27 | 襄阳市 | 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车城 ·连山鼎府三期)6幢1单元1-3层1室 | 244.08 | 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 | 鄂 (2017)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747 | 266.63 |
28 | 襄阳市 | 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车城 ·连山鼎府三期)12幢1单元3-5层2室 | 193.78 | 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 | 鄂 (2017)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792号 | 206.32 |
29 | 襄阳市 | 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 (车城 ·连山鼎府三期)12幢1单元3-5层1室 | 181.64 | 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 | 鄂 (2017)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793 | 203.15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 担保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 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 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和保密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应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2、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3、本次转让标的29套房产及1个车位分别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持有,产权持有人均授权母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现状处置转让,其中,昆明市滇池半岛小区二期地下车库第-1层车位563号与昆明市滇池半岛小区二期17幢1单元第15层1504号房产整体捆绑转让,其余28套房产为单项转让,保证金为人民币20万元/套。 4.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 2)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拍卖程序的; ( 3)在拍卖程序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 4)被确定为受让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 5)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6. 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 1)已充分清楚、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 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交易价款至深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相关部门核实自身条件。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贷款原因等)导致标的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双方应在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100个工作日内至产权登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如因转让方办税、核定征收、或相关部门测绘、审核等原因导致过户手续延后,受让方应予以同意并积极配合;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100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受让方承诺承担按照合同成交额的20%赔偿对转让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 4)同意本次标的房产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包括不限于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 5)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本次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以交付确认单为准)前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本次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9.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在深圳联交所备存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国有全资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9年10月9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葛洲坝集团所属企业对外公开转让 92 项房产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 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若挂牌期满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挂牌期满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点,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www.ppzxchina.cn)。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213223288076100001 开 户 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经公开征集,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全部成交价款减保证金)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 |||
踏勘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 15时前工作日期间(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910940207(微信同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0万元/项 交纳 1份交易保证金可以参与任何1个交易标的的拍卖,但只享有受让1个交易标的的资格,当被确认为某1个交易标的的成交方后,不再享有余下其他交易标的的竞价机会和受让资格。如交纳N份交易保证金,则享有交易保证金份数对应N次数的受让标的机会和资格。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 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产生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拍卖方式。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8个周期。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 /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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