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辽AR03L5小型越野客车 |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证券时报传媒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若因项目权属瑕疵不符合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导致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损失的,由我方全部承担。 2.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且我方自愿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标的资产若存在共有、抵押、质押、查封、租赁等情形,我方承诺在提交转让申请前,已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履行完相应的通知或已经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3.77 万元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项目负责人: 李经理 / 陈经理 联系电话: 0755-83690744 / 0755-83002359 | ||||||
一、资产情况 | ||||||
| 机动车 | 标的状态 | 正常 | 车牌号码 | 辽AR03L5 | |
| 机动车 品牌 | 森林人牌 | 注册时间 | 2013年10月28日 | ||
| 发证日期 | 2015年1 0 月0 9 日 | 车架号 | JFISJ92D4DG050980 | ||
| 使用年限 | 8年 | 数量 | 1 | ||
| 行驶 公里数(万公里) | 20.9672 | 年检至 | 2024年 10 月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证券时报传媒有限公司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处置到期车辆的申请》 |
批准单位名称 | 深圳证券时报传媒有限公司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13223288076100001 开 户 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全部成交价款减保证金)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7.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 ||
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辽AR03L5小型越野客车的行驶证证载权属人为 刘宇平 ,实际持有人为深圳证券时报传媒有限公司 , 项目成交后, 由 转让方深圳证券时报传媒有限公司积极协助车辆过户。 2.标的资产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转让(不含车牌),标的评估值不含增值税。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标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全部情况,一经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即视作完全了解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 3.与标的资产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因受让方无法提供过户所需资料,或因标的资产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4.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5.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6.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7 . 标的资产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8 . 标的资产自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对于标的资产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标的资产在变更登记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10 . 受让标的资产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1. 标的车辆存放在 深圳 。看车、提车及过户事宜请联系联系人: 祝兆龙 ,联系电话: 18902455111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2个 工作日09:00时至17:00时(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 。 1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1 万元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三、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四、交易方式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 ||
五、其他信息 | |||
业务咨询电话 | 李经理:0755- 83690744 / 陈经理: 0755-83002359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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