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大连宏进世界贸易大厦有限公司抵债资产权益项目 | |||||
项目编号 | LJ-W-2023-033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将持有的 大连宏进世界贸易大厦有限公司抵债资产权益 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贵中心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公告信息并由贵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
房屋 | 坐落位置 | 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世界贸易大厦的第10层1、9、10、11、12、12A、12B号共7套房屋 | ||||
房产证号 | ||||||
建筑面积 | 929.48平方米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附属设施 | 水、电、暖、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齐全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土地 | 坐落位置 | 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 | ||||
土地证号 | 面积 | |||||
商业 | 类型 | 商业用地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重大披露事项 | 已知的瑕疵: 1.本抵债资产以现状进行处置,部分房产存在格局被打乱、破损的情况。 2.截至目前,信达公司未对本抵债资产办理过户手续。 3.本抵债资产非整体,部分抵债资产无独立进出通道。 可能存在的瑕疵: 4.信达公司不确保标的资产有关瑕疵已经列举穷尽,竞买人须自行调查有关情况,如可能存在欠缴其他费用的风险。需要由投资人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 5.本次拟处置资产系抵债实物,存在部分或者全部被占用或者难以清退的困难性; 6.抵债资产原登记所有权人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7.抵债资产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9.受让方受让抵债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0.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12.竞买人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竞买人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有关资产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需要竞买人仔细查阅标的资产涉及的有关资料,并对此承担相关风险。 信达公司不保证标的资产是否具有其他瑕疵,竞买人须自行调查有关情况,并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披露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资产信息以信达公司提供的最终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为准。相关标的物信息以实物现状为准。 该实物资产项目依现状拍卖,且在此再次强调信达公司处置标的资产为抵债实物资产。竞买人须自行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竞买人一旦竞买成功即表明知晓并承担标的资产的任何风险,竞买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追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权利人、各级政府机关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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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辽宁中恒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信达总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2月16日 | |||||
资产评估值 | 925.87万元 | |||||
二、转让方情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 ||||
住所 | 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3号六层601-620室、七层局部 | |||||
负责人 | 陈义斌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价格 | 38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向辽金中心指定账户交75.00 万元保证金,并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 三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相关资产转让协议,并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及相关服务费用至辽金中心指定账户。 2、 首个挂牌期限为 5 个交易日,如果只征集到一位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3、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的;⑤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⑥受让方违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 4、 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资产有关情况,包括已披露和未披露的瑕疵,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不得以资产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5、 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相关资产转让协议或未按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辽金中心将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作为违约金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并且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有权另行处置该项标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该受让方承担。 6、 受让方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除竞价保证金以外的剩余款项,若未按时足额支付有关资产转让价款,转让方将按照资产转让价款应付未付的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 |||||
受让方资格 | 交易对象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竞价平台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本次处置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处置标的的主体。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下午15:00时前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转账;电汇 | |||||
四、挂牌信息 | ||||||
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8日 | ||||||
首个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直接挂牌转让成交 | |||||
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以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 |||||
首个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联系人:刘女士、贾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769737、22769736 | ||||
电子邮箱 | liuyuejiao@lnee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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