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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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转让标的为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资产,包括:已失效的19个商标、现已失效的1项专利等知识产权、投资者权益、应收债权、13台车辆等,具体转让资产明细详见《资产明细表》。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为5万元或其整数倍,延时报价期为120秒。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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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转让标的系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 二、转让标的物瑕疵说明 1、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至2014年起基本停止生产经营,三万吨富钛料生产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于2021年9月被司法处置。 2、实物资产为固定资产—运输设备,共计13辆,其中5辆租赁给攀枝花市全瑞实业有限公司,4辆闲置,4辆处于报废状态。 三、本次转让标的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四、转让方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其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转让标的及相关资料、过户政策、费用等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转让标的交接。 五、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需自行与转让方联系进行现场查证标的物;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现状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验确认书》,并在报名时提交。成功交易后,转、受双方按此确认书的实物清单进行交割。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六、本次转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实物资产所对应的软件资料、财务资料不作为本次转让的标的物,转让方不承担本转让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七、本次转让标的债务人资产负债比严重不匹配和可供变价处置的资产相对较少的特殊情况,故为保障债务人职工债权的权益,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无条件承诺除支付交易价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外,还应承担经转让方审查确认的职工债权的90%的清偿责任。 八、交易成功后,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转让标的交接及过户手续的,应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受让方须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如因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负,转让方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如存在违法、违章情形的,由受让方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九、交易成功后,若受让方逾期未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未支付交易价款,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交易。重新挂牌后,原受让方不得再报名参与。 十、交易成功后,受让方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的交接及现有权属的产权变更登记。若因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时间延长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转让合同》(样本)等。 十三、现场标的查看联系人:何律师;联系电话: 0812-3335694,13550957239。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50万元;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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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 |
标的名称 | 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资产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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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1CAA1172194-2 | 挂牌价格 | 224.73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2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28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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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资产,包括:已失效的19个商标、现已失效的1项专利等知识产权、投资者权益、应收债权、13台车辆等,具体转让资产明细详见《资产明细表》。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为5万元或其整数倍,延时报价期为120秒。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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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224.736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50万元;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系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 二、转让标的物瑕疵说明 1、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至2014年起基本停止生产经营,三万吨富钛料生产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于2021年9月被司法处置。 2、实物资产为固定资产—运输设备,共计13辆,其中5辆租赁给攀枝花市全瑞实业有限公司,4辆闲置,4辆处于报废状态。 三、本次转让标的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四、转让方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其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转让标的及相关资料、过户政策、费用等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转让标的交接。 五、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需自行与转让方联系进行现场查证标的物;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现状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验确认书》,并在报名时提交。成功交易后,转、受双方按此确认书的实物清单进行交割。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六、本次转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实物资产所对应的软件资料、财务资料不作为本次转让的标的物,转让方不承担本转让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七、本次转让标的债务人资产负债比严重不匹配和可供变价处置的资产相对较少的特殊情况,故为保障债务人职工债权的权益,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无条件承诺除支付交易价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外,还应承担经转让方审查确认的职工债权的90%的清偿责任。 八、交易成功后,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转让标的交接及过户手续的,应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受让方须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如因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负,转让方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如存在违法、违章情形的,由受让方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九、交易成功后,若受让方逾期未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未支付交易价款,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交易。重新挂牌后,原受让方不得再报名参与。 十、交易成功后,受让方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的交接及现有权属的产权变更登记。若因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时间延长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转让合同》(样本)等。 十三、现场标的查看联系人:何律师;联系电话: 0812-3335694,13550957239。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2-28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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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方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资产转让合同》; 8. 《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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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谭丽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398237988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周静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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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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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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