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浙A7N907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H350挂重型栏板半挂车 | 标的编号 | HJS2023ZC027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3-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3-21 |
转让底价 | 6319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王先生 陈小姐 0571-85085582 0571-85085559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
坐落位置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用途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机动车
机动车 | 标的名称 | 浙A7N907重型半挂牵引车 | ||
品牌及型号 | 豪沃牌 | 发动机编号 | 150707016527 | |
购置日期 | 2015-09-11 | 登记日期 | 2015-09-11 | |
行驶公里数 | 301369 | 是否带指标 | 否 | |
交强险截止日 | 年检有效期 | 2023-09-30 | ||
所在地 | 杭州市上城区 |
机动车 | 标的名称 | 浙AH350挂重型栏板半挂车 | ||
品牌及型号 | 中商汽车牌 | 发动机编号 | 无 | |
购置日期 | 2015-09-11 | 登记日期 | 2015-09-11 | |
行驶公里数 | 是否带指标 | 否 | ||
交强险截止日 | 年检有效期 | 2023-09-30 | ||
所在地 | 杭州市上城区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土特产集团腾兴物流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1幢1604室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水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43419195417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性质 | 集体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执行董事决定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土特产集团腾兴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批准单位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浙A7N907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H350挂重型栏板半挂车 | ||
转让底价 | 6319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15000元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意向受让方须在交易前对相关政策要求及标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并根据各地车管部门对车辆过户的相关规定自行对标的成交后过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维修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估计,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车辆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车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买受人已付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车辆一旦成交后,即表明受让方对标的现状的认可并愿意承担在车辆过户等相关过程中的风险,不得以此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4)因各省、市、地区对于接收车辆的规定及环保标志的检验标准不同,车辆在过户过程中存在环保标志变更及不能转入当地落户的可能,转让方对此不做担保,请意向受让方提前对相关标准和政策进行了解,综合考虑自己的应价价位,车辆一经提档,车管所不予退档,请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5)受让方接受车辆后在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6)本次交易车辆的公里数以评估及现里程表显示为准,存在与实际公里数差异的可能,转让方对此不做保证,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相关情况。(7)根据车辆行驶证信息,车辆强制报废期止:2030年9月11日。(8)本次交易转受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4、标的交付:本次转让标的的交付由转让方负责,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杭交所通知转让方,转让方按照约定和受让方办理车辆的交付手续:(1)车辆权证等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本次交易成交的,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后,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将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等资料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自移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转让方的协助下办理转让标的车辆的过户、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其他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相关文本合同。在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中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缴纳的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2)实物的移交:受让方应自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权属证明过户、变更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转让标的的的实物移交手续,实物移交以现状进行,移交时不再盘点,移交地为标的展示地点,受让方收到成交车辆钥匙及相关证件资料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受让方受领时有异议的,应当场向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受让方未及时提取转让标的的,则应支付由此可能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3)由于转让方已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了公开展示,则受让方不能以该标的存在瑕疵、缺陷而向转让方退货或要求赔偿,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陈水法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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