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具体明细详见评估报告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部分资产(报废微型电子计算机、台式扫描仪等一批) |
计量单位 | 批 | 数量 | 1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对鉴定对象进行的查看,仅为现状勘查。2、本次对资产报废的判断依据是根据固定资产安全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结合现状综合得出的,其中已使用年限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为准。3、本次评估结果为整体处置的结果。4、本次评估结论不包含增值税。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包含微型电子计算机、台式扫描仪等一批等95项待报废处置资产,该资产都是使用多年的办公设备,这些设备均存在故障且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修复或者修复不经济,已达到报废标准。2、涉及的评估报告等文件仅作为转让方作价的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付、交接依据。实际交付、交接须按存放地现场大样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数量、完整性及品质,本标的有除标、缺件、损坏、无法再次使用、无任何资质证明,且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组织运输事宜。3、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收到税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579号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其他单位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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