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烔炀镇乡村振兴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场地平整产生多余土石料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 巢湖市烔炀镇乡村振兴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场地平整产生多余土石料处置 | |||
项目编号 | 2024HCMCA01223 | |||
委托方 | 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 管理部 门 | 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 0551-82339332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 公 20 24 年 10 月 1 日 9:00始至 20 24 年 10 月 21 日 17:00止。 2.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 20 24 年 10 月 22 日 9:00至10:00止 。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标的名 称: 巢湖市烔炀镇乡村振兴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场地平整产生多余土石料 ;标的位置: 巢湖市烔炀镇乡村振兴产业基地(一期)项目 ; 暂定 标的量: 32732.1立方米 。委托方对标的材质不作保证,由意向受让方自行现场踏勘确认。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 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 出具了 巢价认定 [2024]164 号 《 关于 土方 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 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 16.3661 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
转让底价 | 5元/ 立方米 | 交易保证金 ( 万元) | 1.6 |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 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与委托方签 订 《资产转让合同》 , 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 委托方指定账户(户名 :巢湖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34001776108050502253;开户行: 建行巢湖开发区支行) 一次性 按照暂定成交总价( = 32732.1立方米 * 成交单价 )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交接。 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实际转让价款 ( 实际标的量 * 成交单价 ) 与暂定转让价款量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向委托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 2)当实际转让价款低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后,委托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受让方账户。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且 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方 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 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体积等 ,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 交接 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 包括但不限于 拆卸、 装运和 清场费用 ) 等由交易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 3. 本项目 委托方 不开具发票, 可 开具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 4 . 受让方须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内完成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 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 。 5.标的物外运事宜由受让方负全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取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船只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船只,受让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船只运输的,由交通、海事、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 6.如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外运,委托方无论通过书面或口头督察外运进度,均视为违约,累计违约超过5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价款不予退还。 7.项目成交后,标的由受让方自行监管,受让方进场后对弃土场内及周边环境保护负全责,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时需综合考虑。受让方进场清运时,需保持每天24小时有人在现场监督,若期间发生标的物流失,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进行土石方挖掘时必须委托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单位作业,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时需综合考虑。 8 .其他特别说 明: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本公告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 | ||||
四、 受让方 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 一次性报价 ,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受让方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 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受让方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 受让方 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www.hfztb.cn)。 2.意向 受让方 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 |||
项目登记 |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交 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号如下: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 完成后,意向受让方 须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 查询 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 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0512-58188516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 交易保证金 状态为 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 才 可 点击 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 规则详见 《 网络 一次性报价 须知 》( 本公告 上传 附件 1) 。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 交易保证金交纳 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 ( 本公告上传附件 2) 。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 可 转为 部分 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 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 交易保证金 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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