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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汕特房产32街区(台商投资区)改造项目合作权益(国资监测编号gr2024sz1000823-2)

· 2024-09-13
标的名称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汕特房产32街区(台商投资区)改造项目合作权益
转让底价(万元)5373.4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中国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0755-83690822
联系人:付小姐 联系电话: 0755-83002365
联系人:刘小姐 联系电话: 0755-83690798
转让方承诺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其他资产资产名称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汕特房产32街区(台商投资区)改造项目合作权益
简要概述项目位于汕头市龙湖区32街区(台商投资区),按新规划条件可计容的实用地面积6044.20㎡(9.07亩),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汕特房总公司)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面积为11765.60㎡,按新规划条件实用的面积为9990.90㎡(约14.9亩),被扣除中小学用地部分面积3946.70㎡,其中住宅面积24176.8㎡主,商业面积3022.1㎡,地下建筑面积6044.2㎡

 

重要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其他重要说明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材料。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区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财政局(国资局)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批准日期2024-05-30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汕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32街区(台商投资区)改造项目合作权益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项目合作权益转让协议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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