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以竞价方式确定出售式重整投资人资格的公告
(第三次挂拍第二次延期)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东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裁定受理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冀0702破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清算组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年6月11日,桥东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冀0702破2号之四〕,批准《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现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内容,将于2024年9月17日12时至2024年9月18日12时止(延时除外)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通过诉讼资产平台(网址https://otc.cbex.com/page/sszc/index.html)对河北盛华出售式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竞价,现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物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出售式重整投资人资格。
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买受人在与河北盛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书》、付清所有成交价款与交易服务费后,成为河北盛华出售式重整投资人(以下简称重整投资人),依法取得河北盛华出售式重整投资权益,包括受让本公告第二条所列的重整出售资产以及承接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权利和义务。
起拍价826,000,000.00元(人民币,河北盛华按照资产重组的相关税法规定开具发票,下同)保证金2,000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及其整数倍。
二、重整出售资产范围
河北盛华重整出售资产范围(明细表见附件):参考《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拟破产重整所涉及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资产市场价值咨询报告》〔东洲咨报字(2024)第1194号〕(以下简称资产咨询报告 项下的资产范围,并根据基准日到2024年8月31日河北盛华往来、存货、固定资产等的变动及闲置资产处置情况进行调整,除对河北华日鑫钛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对外投资股权(宣化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河北华日鑫钛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已经成交但尚未处置完毕的闲置资产、河北盛华银行账户资金、现金,以及诉讼未结的对外债权外,均为重整出售资产(包含部分罚没资产);《资产咨询报告》未包括的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设备装置中未特殊标明的有形资产及其他无形资产等,也一并纳入重整出售资产进行出售。
特别提醒:河北盛华、管理人、北京产权交易所均不承担所对应资产的瑕疵(包括不限于质量、数量与品种等方面)保证责任,请意向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前往现场进行踏勘、调查核对、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竞买成功后以现场移交时的资产为准。
三、承接的债权
重整投资人应当承接的债权参考河北盛华资产咨询报告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利,但不包括诉讼未结的对外债权。
应承接的具体债权明细详见附件,2024年7月31日至资产实际交割日期间因债权追收工作收回的债权(包括资金和发票)归河北盛华所有。最终债权金额及明细以《重整投资协议书》为准。
其中,河北盛华对张家口市土地储备中心的11,540万元土地收购款债权存在部分被抵销的风险,具体描述见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特殊事项中第2点表述。
四、承接的人员
河北盛华依法对全体职工进行安置,重整投资人按最终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书》、三方协议等文件约定承接河北盛华职工。
五、承接的债务及其他特殊事项
(一)承接的负债
1.11.28事故负债:河北盛华11.28事故现有9名伤残人员需要赔付,经河北盛华选聘中介机构测算,11.28事故后续费用为31,594.06万元,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在扣除事故专项账户中的资金3,118.80万元后,解决11.28事故需要资金约28,475.26万元。由重整投资人在受让重整出售资产后,承接与11.28事故伤残人员的协商及赔付责任。
2. 三类人员负债:河北盛华有遗属(18人)需为其提供救济金,预计需要资金17.25万元;有内退人员(10人)及其他工伤人员(3人),需为其支付工资及社保费用,预计需要资金821万元,以上三类人需要费用838.25万元(实际金额以《重整投资协议书》为准)。重整投资人在受让重整出售资产后,需承接这三类人员并继续支付相关费用。
3.土地污染负债:经河北盛华选聘中介机构评估出具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评估报告》,河北盛华土地污染区域修复治理预计需要费用约为7,001.85万元,由重整投资人在受让重整出售资产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土地污染区域进一步评测及开展治理工作。
4.河北盛华管理人在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资产转让款后,将上述需重整投资人承接的负债(11.28事故负债、土地污染治理负债、三类人员负债)所需资金之合计数36,315.36万元(实际金额以《重整投资协议书》为准)支付给重整投资人,上述支付资金不足以覆盖重整投资人解决承接负债所需费用的,由重整投资人承担不足部分的费用。
(二)其他特殊事项
1.河北盛华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610亩(其中宣化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占用土地57.15亩),已经招拍挂并与宣化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的有504亩(正在办理土地权证),剩余部分土地已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未办理土地手续。河北盛华界区内地上建筑物未办理产权手续,部分地上建筑物因未办理土地手续问题,属于违建状态。
2024年4月7日,张家口市桥东区大仓盖镇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编号张东大罚字(2024)001号〕,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违法项目单位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处以耕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其他农用土地20元罚款,未利用地10元罚款,共计17,524,840元罚款;3.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计268,087.37平方米(其中违法建筑物建筑面积135,913.48平方米,违法道路面积59,463.63平方米,违法硬化面积55,738.09平方米,违法管线面积16,972.17平方米)。
为满足未办理手续土地征收工作的基础要求,管理人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缴纳17,524,840元罚款。此前,河北盛华与张家口市桥东区政府于2024年3月签署了《关于解决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1)、4月签署了《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2),备忘录1及备忘录2所涉及的河北盛华权利义务将由重整投资人承接及执行(河北盛华纳入重整出售资产范围内的被罚没资产,由重整投资人负责与政府协商取回)。
根据重整计划,此事项中,如政府后续明确以罚款返还为由返还给重整投资人现金或其他资产的,则重整投资人应将返还的资金或资产支付或交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向债权人进行二次分配。后续因未办理手续土地的征收工作、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返还及相关权益证书的办理等工作产生的问题由重整投资人与张家口市桥东区政府协商办理,以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也由重整投资人承担。
2.2013年12月30日,张家口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与河北盛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河北盛华原热电厂地块,收购面积为143.6亩,收购单价为150万元/亩,总价款为21,540万元。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3年12月支付了第一期收购价款1亿元,剩余二、三期共11,540万元至今未支付。河北盛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净地,造成违约,并产生违约金。2024年1月10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土储中心享有河北盛华债权69,742,131.23元。法院裁定土储中心债权后,两种债权关系同时存在。
重整投资人应承接上述收购合同项下河北盛华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按照与土储中心等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约定交付净地、可能产生的土地污染治理等事宜),为解决因上述收购合同产生但至今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产生费用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
管理人于2024年6月4日收到来自土储中心递送的《破产债权抵销通知书》,请求在河北盛华土地收购款债权范围内对土储中心享有的对河北盛华债权进行抵销。
2024年6月25日,管理人向桥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土储中心向管理人提出的以逾期交地违约金与尚未支付的剩余土地收购款债务抵销无效。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两种债权尚未抵销,但重整投资人需充分考虑两种债权抵销的风险,知悉如债权抵销成为事实将会减少河北盛华土地收购款债权,届时重整投资人不得以土储中心主张债权债务抵销为由调减重整出售资产交易价款。
3.金隅水泥占用河北盛华57.15亩土地(属于重整出售资产范围)事宜,由重整投资人与金隅水泥等相关方协商处理。
4.重整投资人因完成重整出售资产的受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盛华土地、房产、车辆、无形资产等资产的过户等)而产生的费用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5.重整投资人应配合河北盛华及管理人完成本协议生效后的河北盛华正常生产运营包括闲置资产处置等工作,相关安全、环保等责任(包括河北盛华与闲置资产竞得方签署的尚未完成的补充协议、施工协议 、安全协议中河北盛华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及踏勘、安环监管等费用由重整投资人承担。
6.重整投资人应配合管理人完成河北盛华尚未完结的诉讼和仲裁程序、未申报债权的审查等工作,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明人员,其间因配合工作如产生人员及材料费用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
7.重整投资人配合河北盛华出具债权转让的相关文书材料。
8.重整投资人应配合河北盛华办理2024年退休职工的相关手续。
9.重整投资人负责重整出售资产范围内留置资产的取回,费用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
10.重整计划草案中未涉及的河北盛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合同受益方为重整投资人,且重整投资人同意承继的,则相应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重整投资人承继;重整投资人拒绝承继或合同相对方拒绝继续履行的,由河北盛华自行处置。
11.重整投资人应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管理人执行重整计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事项)提供必要支持。
12.其他涉及由重整投资人承接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书》为准。
13.将河北盛华首批闲置资产处置范围内的部分热电装置纳入重整出售资产范围,合并作价1元。
14.重整出售资产范围内评估值为零的,成交价分科目合计各为1元。
15. 预付账款中的七家有评估值债权纳入同科目的1元资产范围(上海贤达美尔森过程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常州市正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芮华纳纳米,其中三家债权河北盛华已起诉败诉,另四家债权经河北盛华研究认为收回可能性极低)
特别提醒:(1)上述涉及承接的债权、债务、人员及特殊事项较为复杂,请竞买人提前做好尽职调查。(2)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竞买人参与竞价,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公告的规定。(3)重整计划已经桥东法院批准,如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对买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重整投资协议书》未尽事宜,由买受人按照河北盛华重整计划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六、重整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盛华于2000年5月25日在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721723381644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大仓盖镇梅家营村;法定代表人:甄章虎;注册资本:46,485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00年5月25日至2040年5月24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氢氧化钠、盐酸、氯(液化的)、次氯酸钠、二氯乙烷、氯乙烯、乙炔、氢、氯化氢、硫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月15日);生产、销售:芒硝、脱硫石膏、聚氯乙烯树脂、氯化聚乙烯、塑料制品、粉煤灰标砖、氯化聚氯乙烯合成材料、ACR共聚合成新材料(高抗冲PVC复合树脂)、高聚合度P-2500/P-4000合成材料、高假比重球形合成材料、消光聚氯乙烯专用树脂;机械加工;化工材料批发零售及技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热力、热水的生产;房屋租赁;焊接气瓶检验;供热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债务人的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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