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庆恒风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标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00750990285B | |
经营范围 | 危险货物运输(1类、2类、3类、4类、5类、6类1项、8类、9类)。(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安庆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审计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50.790000 |
利润总额 | 0.640000 | 净利润 | 0.280000 |
资产总额 | 591.800000 | 负债总计 | 17.140000 |
所有者权益 | 574.660000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9.420000 |
利润总额 | -3.480000 | 净利润 | -2.940000 |
资产总额 | 586.510000 | 负债总额 | 14.620000 |
所有者权益 | 571.890000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6-18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591.370000 | - | |
负债总计 | 17.350000 | - | |
净资产 | 574.020000 | 747.03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47.030000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方可向交易所或转让方详细咨询了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提示、特别事项说明。2.公司存量车辆以股权过户日为准;车辆减少后如长期不新增车辆面临减少运输品类风险。评估基准日至公告发布日,标的公司已报废车辆4辆,现存车辆8辆。3.资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皖交运管许可自宜340800400002号,有效期至2026年7月26日。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安庆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监管机构(部门)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竞买人须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成交结果公告之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查询结果以竞价当日网站页面显示为准)2.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另行通知)。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5.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6.原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7.评估基准日到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标的公司的损益由受让方按比例享有或承担。8.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须在完成股权过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名称变更。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20(单位: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交易机构 | 浙江产权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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