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LJ-Z-2022-019 | ||||
转让方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丹东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户债权 | ||||
所在地区 | 丹东东港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
经济性质 | 私营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类别 | 债权 | 转让底价 | 1700万元 | ||
转让比例 | 100% |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 2022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15日 | ||
项目概况 | 一、债权基本情况 | ||||
标的债权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丹东卓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户债权 | |||
债权资产情况 | 见《债权资产项目清单》 | ||||
债权总额(账面金额) | 人民币5,091.71万元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 |||
住所 | 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81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福松 | ||||
经济性质 | 国有 | ||||
内部决策情况 | 已批复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1700万元 |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
转让方式 | 挂牌转让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仍只有此一家意向受让方时,项目延牌期满后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若在自动延牌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延牌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辽金中心获取标的资产相关资料前,应向转让方出具《保密承诺》,承诺其无论最终是否成功受让标的资产,均应对所获标的资产及转让方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意向受让方须向辽金中心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600万元交易保证金。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款划转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辽金中心在2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书面同意辽金中心发布的《意向受让方承诺书》文本全部内容。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5、买受人应在出具《成交确认通知书》当日支付交易服务费,并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全部剩余价款支付至辽金中心指定账户。 6、买受人同意辽金中心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交易价款全部划转条件成立且收到转让方款项划转申请后的 2个工作日内划付给转让方。 7、转让标的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工作一概由买受人承担,并由买受人承担所需全部费用。转让方在必要及可行的情况下给予配合。 |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6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5:00时前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至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
保证事项 | 保证意向受让方参与挂牌交易竞价程序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应价。 | ||||
处置方式 | 1、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划转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辽金中心在2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意向受让方或买受人应向辽金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后,余款作为转让方的违约金: (6)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
1、截止2022年12月9日,5,091.71万元,其中本金2,600.00万元、利息2,491.71(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转让方挂牌公示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 2、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仅作为参考。 3、拟处置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4、拟处置债权虽然已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但仍可能存在主债权丧失诉讼时效的风险,担保债权超出诉讼时效、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5、拟处置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拟处置债权抵押物可能存在拖欠工程款、被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租或抵债给第三方等妨碍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抵押物可能存在拖欠相关税款等情形。 7、拟处置债权可能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可能存在不能恢复执行、不能变更执行主体的风险。 8、拟处置债权部分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可能存在本案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购买债权后不能以转让方名义采取保全、查(续)封等执行措施。 9、拟处置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抵押物可能已全部或部分灭失。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10、拟处置债权转让方垫付诉讼费用17.79万元同债权一并转让,受让方不另行承担,转让方无垫付的诉讼费用凭证。如该债权在本次转让前发生欠缴诉讼费用,则全部欠缴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2、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3、拟处置债权涉及的债务企业可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1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15、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16、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 |||||
附件 | 1、保密承诺 2、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3、债权资产项目明细表 4、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 | ||||
联系人 | 吴女士、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13940342269、13700000619 | ||
电子邮箱 | sunlinbo@lneec.com | 邮编 | 110013 |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