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名称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 | ||||||||||||||||
项目名称 |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债权 | ||||||||||||||||
所在地区 | 广州市 | ||||||||||||||||
所属行业 | 金融 | ||||||||||||||||
经济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
项目类别 | 债权转让 | ||||||||||||||||
转让 (融资) 价格 | 面议,最终转让价格以转让方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挂牌为准。 | ||||||||||||||||
联系人(电话) | 周先生 020-89160930 | ||||||||||||||||
项目简介 | 本次拟预公告项目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良贷款债权。 标的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即权利人)的贷款,权利人与 转让方 均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机构, 转让方 有权对该债权进行预公告。该户贷款截至2024年5月31日(基准日)本金、利息及代垫费用详见下表(单位:万元,具体数据以转让方正式公告为准):
该户贷款目前在法院恢复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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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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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意向受让方本人(本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人员等)不得是国家公务员或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本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的交易机构(或平台)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4. 本次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不属于转让方授信资金且不属于反洗钱法所称的相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5. 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不得是本次拟转让的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购买资金非来源于本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6. 意向受让方受让不良资产后,不得将受让的不良资产转让给该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7.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买受人,拥有签署和履行该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授权和权力。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4 年 6 月 28 日 9 时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17 时 | ||||||||||||||||
特别声明 | 本次预公告是作为正式公告的前期信息发布,不具有要约的相应效力, 转让方 也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信息将以正式公告的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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