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山西省交通建设中心2024年第一批报废资产处置 |
项目编号 | TA2024SX1000660 |
转让底价(万元) | 0.1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否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8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04 |
其他资产 | |
数量 | / |
相关介绍 | 转让方不公示明细表,本次资产转让网站展示的资产图片仅为参考,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 |
资产描述 | 以实物为准 |
标的所在地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街35号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省交通建设中心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财政部门监管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
批准文件名称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交通建设中心资产处置的批复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2、最终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并持身份证明文件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3、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资产交接,交接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严格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要求,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储存、运输、处理等。2)自转让方通知最终受让方可进行资产接收的日期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3)转、受让双方按现场实物进行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4)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后履行提交报名申请。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负。5)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6)同意交易市场在移交期届满后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如移交期届满前最终受让方书面告知交易市场发生移交异常且要求终结项目,经转让方同意可向最终受让方退还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对项目做终结处理;如由于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未在移交期完成移交,交易市场在移交期届满后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后续由转、受让双方协商解决。7)同意转让标的以成交后的实物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4、意向受让方需登录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5、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6、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 本项目转让方无法提供发票。 2.公示期内标的查勘联系人负责引领意向方查勘标的。 联系人:【李林蔚】;联系方式:【13934569606】,意向受让方需按照查勘联系人安排进行查勘。 3.最终受让方须在交纳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签署成交手续后,方可与转让方办理资产接收;转让方须在收到交易市场有关成交结果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最终受让方完成资产交接。 4.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报废和毁损的电子产品处需交与具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故意向受让方报名需与具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签署《电子废物转让服务合同》《详见交易指导-相关下载),确保受让的电子产品已交与具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回收。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0.03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交纳时间 | 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前交纳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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