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569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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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三峡能源山东昌邑海上风电项目测风塔拆除后的废旧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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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山东省潍坊市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02-2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28 | |||
评估值(万元) | 37.35 | 账面价值(万元) | 0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其它披露内容 | 1.现场踏勘需提前联系转让方进行预约,未经预约的,转让方不予接待,踏勘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港口,踏勘联系人:杜尉, 联系电话:17753775127。2.本项目挂牌价格为含税价。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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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三峡新能源山东昌邑发电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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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柳疃镇政府街1号2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艾青 | 成立日期 | 2016-10-28 | ||
注册资本 | 104,241.8969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370786MA3CKGC45E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产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5058K | ||
批准单位 |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02-1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4年第6期)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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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1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6-1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可到现场进行实物踏勘。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资产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3.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期满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期满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4.受让方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成交价款及等同于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5.受让方须按相关约定及转让方要求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并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运。6.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自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 7.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9.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1.2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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