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经四路以西、中阿之轴北路以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1004208 | 转让底价 | 7119.64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08 |
标的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在建工程 |
标的名称 | 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经四路以西、中阿之轴北路以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 ||
坐 落 | 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经四路以西、中阿之轴北路以北 | ||
转让底价(万元) | 7119.64万元 | ||
土地用途 | 商业金融用地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 宁(2017)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11297号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土地使用期限 | 2056-11-29 | 土地使用面积 | 6433.63平方米 |
项目开发进度简介 | 项目基坑边坡支护桩及降水井已打设完成,完成部分基坑土方开挖;施工进度投资869.87万元。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华恒信评报字【2024】第5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敬请意向受让方特别关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关于开发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本次转让的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经四路以西、中阿之轴北路以北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情形,转让完成后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达到条件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据评估报告载:评估结论没有扣除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本次评估未考虑与闽盛大厦工程相关的未付工程款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竞得人须向市人民政府无偿提交414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4、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资产评估报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马占鸿 | 联系电话 | 17795088999 |
转让方名称 | 银川阅海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行为批准机构 | 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
评估备案机构 | 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须在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银川市人民政府414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地面积、规划用途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和税收政策、无偿建设并移交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及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及转移登记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现场现状及闲置风险等,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违反了银川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关于转让标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银川市相关政府文件的规定,导致转让方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纳土地闲置费、承担违约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所有损失,并要求赔偿;受让方应自接到转让方追偿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方所列损失及赔偿向转让方进行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届时,受让方除应继续支付前述费用外,已支付的交易价款转让方亦有权不予退还。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非因转让方原因标的(转让的土地)被政府收回,资产交易合同自动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转让方不予退还,如因此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全额赔偿。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方须按经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继续实施建设,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规划和用途。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如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不得低于成交价款总额的30%)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交易合同规定时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受让方需无条件同意,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9、土地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其他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0、标的存在抵押情况,转让方在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抵押工作。转、受让方双方应于抵押解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手续,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转让方自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手续成功办理后6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移交受让方。标的移交之日起,在建工程的设计、规划、施工、安全等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成交价款金额不得变更。 11、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抵押解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交易价款,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12、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交易价款,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13、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土地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14、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5、本项目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权属变更及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 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先生 | 联系电话 | 18610612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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